藝人鳳小岳與經紀公司爆發合約糾紛,鬧上法院遭索償千萬元。一、二審都認定鳳有違約,抵銷經紀公司積欠他的酬勞後,判他免賠。高院更一審認為,違約要「按次計算」,鳳小岳違約11次、每次罰50萬元,扣除抵銷,昨判他須賠償499萬多元。鳳目前所屬經紀公司的老闆李烈表示「會再上訴。」
鳳小岳在2007年間,與經紀人翁靜慧簽定5年的經紀約,由其安排演藝工作,不過,簽約3個月後,他就到英國念書2年,回台後演出「艋舺」、「女朋友男朋友」等知名電影戲劇爆紅。2012年鳳認為經紀約已經到期,片面終止合約。
經紀公司負責人翁靜慧不滿,提起訴訟,並主張根據合約規定,鳳小岳出國念書期間須扣除,因此,經紀約應順延到今年7月;鳳小岳在經紀約期滿前,私接通告還自行解約,須賠償公司損失及違約金共1300萬元。
歷審認為,鳳私接通告須賠償違約金100萬元,但因經紀人還積欠「白色之戀」的演出酬勞150萬多元,可予以抵銷,判鳳小岳不須賠償,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,高院認為依照雙方所簽的合約,違約懲罰須按次計算,改判鳳小岳須賠償499萬4480元。
中時電子報